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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加拿大

加拿大家庭團聚移民

加拿大的家庭團聚類移



家庭團聚移民主要是指家庭成員及親屬赴加拿大,與其已成為加拿大永久居民或公民并居住在加拿大的親屬團聚的移民種類。 




加拿大配偶團聚移


加拿大配偶團聚移民也叫夫妻團聚移民,是加拿大家庭擔保移民中最常見的移民類別。加拿大夫妻團聚移民主要是用于加拿大公民或者在加拿大居住的永久居民(擔保人 sponsor)擔保其配偶或同居伙伴移民加拿大,與擔保人在加拿大一起生活。在多年的移民處理過程中我們遇到最多的類型就是夫妻團聚,對于同居關系由于很難找到足夠的證據來達到加拿大要求的普通法伴侶或夫妻伙伴關系,所以申請難度比較大。

加拿大夫妻團聚移民對于申請方的要求極為簡單,不要求學歷,不要求工作經驗,不要求語言能力,不要求資金證明,只要擔保人具有擔保資格并且能證明你們確實是配偶關系就基本可以移民成功。

不過由于出現過很多假結婚的情況,使館加大了對婚姻事實和婚姻目的的審查,只要移民官認為這個婚姻有問題就可以拒絕申請人的申請。所以并不是實際上確實不是因為移民目的而結婚的申請被拒簽。

因此,我們提醒團聚移民申請者要想通過團聚方式成功移民還要在材料上下功夫,申請材料要力爭做到合情合理,有的放矢,避免不必要的節外生枝,讓移民官感覺到你們的戀情并相信你們會在加拿大永久的生活下去。

加拿大移民法規定,凡具有加拿大公民身份或永久居民身份者,均可擔保其配偶移民加拿大。整個擔保移民過程屬家庭團聚類的依親移民。在申請擔保過程中,具有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身份的這方配偶為“擔保人”。不具加拿大居民身份的那方配偶,為“被擔保人”或“申請人”。 



加拿大夫妻團聚移民申請條件

擔保人條件(在加拿大的一方):
18 周歲以上的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PR);
具有一定的經濟擔保能力,承諾義務承擔配偶到達加拿大后 3 年的基本生活開銷;
沒有與另一個人結婚;
沒有刑事犯罪;
已完成其他擔保義務(例如原先擔保過其他人);

被擔保人條件(申請者一方)
是擔保人的配偶(或同居伙伴),并且需要證明這種關系不是為了移民目的;
16 周歲以上;
身體符合加拿大體格檢查要求;
無犯罪記錄或者已經達到豁免期并能夠通過安全檢查;
沒有與另一個人結婚;

以下情況不能申請夫妻團聚
1擔保人曾經為他人提供過擔保,但被擔保人到加拿大之后拿過政府福利金;
2因孩子的撫養權以及撫養費問題受到法庭傳票,并缺席;
3在并無殘疾的情況下接受過政府福利金;
4因暴力犯罪被指控;
5曾經遲付或未付移民貸款;
6正在坐牢;
7宣布破產,且未解除。
8擔保人的配偶在擔保人申請移民時就與擔保人結婚,但是在申請時沒有提供配偶(副申請)的信息,或者提供了信息但是卻沒有參加移民體檢。
9擔保人曾經擔保過其他配偶或同居人,此人成為永久居民PR至今,未到3年。

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擔保人的配偶在擔保人申請移民時就與擔保人結婚,但是在申請時沒有提供配偶(副申請)的信息,或者提供了信息但是卻沒有參加移民體檢。如果是這樣,您將不能通過夫妻團聚移民方式移民加拿大。

加拿大移民法對于擔保配偶的法律,較美國的法律比較寬松。例如,按美國法律,美國綠卡持有人的配偶移民的優先順序,較美國公民的配偶的移民優先順序為低。在加拿大就沒有這樣的區別。加拿大公民和加拿大永久居民在申請擔保配偶移民時,所享有的優先順序別是完全相同的。 




一、擔保人資格的法律規 



加拿大移民法對于擔保配偶移民的“擔保人”的資格,有一些具體的要求: 

(1)“擔保人”必須證明,他/她有足夠的“財務能力”來養活被擔保的配偶。 

所謂的擔保人的“財務能力”,可以是他/她的收入,也可以擔保人或被擔保人現有的“資產”(包括存款和房產)。依照法律規定,移民官是一定要看到擔保人有足夠的“財務能力”來養活被擔保的配偶。 

在擔保配偶的時候,加拿大這方的擔保人最好能提供一些財產證明或收入證明,讓移民官相信,被擔保人來加拿大后,不會靠社會救濟金生活。至于要提供多少財產或收入才足夠,您應該與專業律師討論。 

(2) 對擔保人在加拿大居住地的要求 

大部分的擔保配偶的移民案件,不會有這個問題。有一小部分案子,在申請擔保配偶移民期間,擔保人在國外居住。這時,就會可能發生一些法律問題。 

法律規定對于擔保人的居住地的要求,分為兩種情況:對于有加拿大公民身份的擔保人和只有永久居民的擔保人,其要求是不一樣的。 



擔保人為永久居民者: 

法律規定,永久居民在擔保其配偶移民期間,本人必須居住在加拿大。如果擔保人本人沒有住在加拿大,則擔保人是不能擔保他/她的海外親屬移民的。 

但是,法律對于當事人在什么情況下算是“居住”在加拿大,什么時候不算,并沒有作明確的規定。因而,常常發生一些擔保人與移民官對何謂“居住”而引起的訴訟爭議。例如,有些人在擔保期間,時常出境。移民官認定其居住地不在加拿大。有的擔保人在擔保期間在海外為加拿大公司工作,移民官認為,其居住地不在加拿大。訴訟結果是,根據不同的情況,有的擔保人勝訴,有的擔保人敗訴。這些法院的判例所宣示的基本法律原則是,要看擔保人出境的具體原因和時間的長短。個案處理。 



擔保人為加拿大公民者: 

如果擔保人是加拿大公民,而且被擔保人是擔保人的配偶或是未成年的子女,則法律規定,擔保人是可以在擔保期間不住在加拿大。但是,法律同時還有一條明確的要求:在這樣的情況下,擔保人必須承諾,一旦被擔保人的移民身份被批準后,擔保人將會與被擔保人(他/她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一起,回加拿大居住。

當然,可以想像到,如果法律僅僅要求目前居住在海外的擔保人承諾,在其配偶獲得永久居民身份后,他/她會回加拿大來居住,那是非常容易的事情。只需要一句口頭的承諾,就可以了。事實上,移民官在處理這樣的情況時,其要求并不是這樣簡單。因為,移民官還會考察擔保人的實際情況,從而判斷擔保人到底是否會兌現其承諾。 

所以,這樣的情況下,真正的問題是,擔保人如何用事實來證明,在他/她的擔保成功后,他/她真的會與起配偶回到加拿大來居住。但是,要證明一個人將來會兌現自己的承諾(這不同于證明他已經實現了該承諾),是非常困難的事。加拿大移民暨難民委員會對此問題已經有多宗判例,專門對此做過討論。這些判例中的關鍵問題,當事人如何讓法官相信,擔保人的承諾是真的會兌現的。法官的判決是:僅僅在口頭承諾,將來會回加拿大來居住,這是不夠的。當事人必須提供“具體的證據(concrete evidence)”。法官對于“具體的證據(concrete evidence)”的內容也做了說明。 

其次,擔保人與加拿大的聯系也很重要。在一個判例中,法官很具體地要求擔保人提供他在加拿大有房產或計劃買房產的證明。由于擔保人沒有提供任何的相關證據,法官就認為,擔保人的承諾是不可信的。結果,他/她的擔保申請被拒絕了。 




二、配偶的依親移民的成功要決 



配偶團聚的依親移民之成功的關鍵條件是:擔保人和被擔保人之間的夫妻或配偶關系是真實的。對大多數的申請人來講,雙方的配偶關系是真實的,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是,從法律實踐來看,擔保人和被擔保人之間的夫妻或配偶關系是否真實是最有爭議的問題。這里所說的爭議,是指在加拿大移民暨難民委員會上訴庭中發生的訴訟爭議。本文將爭議分為以下三類: 



正式結婚的配偶 

大多數擔保人和被擔保人是通過正式的合法程式締結夫妻關系的。 

但是,眾所周知,通過正式婚禮締結的婚姻關系,還有一個真假的問題。假結婚當然是法律不允許的。其法律依據是:“如果結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移民,法律就不能承認這種婚姻關系。”對這一點,當事人大概是沒有異議的。 

當然,可能發生爭議的情況是,在海外的那位配偶與加拿大這里的擔保人結婚的目的,既有其他原因,也有為移民的目的。而且,海外的那位配偶與加拿大人結婚的相當重要的原因,可能就是因為擔保人有加拿大的身份。在這樣的情況下,移民官就會根據以上所述的法律規定來判斷:他們結婚的“主要目的”是否為了移民?如果“主要目的”是為了移民,移民官就必須拒絕擔保申請。 

判斷一項婚姻的“主要目的”是否為了移民,是一件非常復雜的事情。當事人要回答移民官諸如:你們何時通過何人介紹認識的?互相有沒有贈送信物?有沒有約會?第一次約會的地點時間?等等。如果擔保人和被擔保人英文能力有限,對加拿大的文化背景不了解,在面談時答非所問,常常會發生被移民官誤解的情況,因而被錯誤拒絕。此時,可以通過到加拿大移民暨難民委員會上訴庭上訴的辦法來進一步稱述自己的婚姻事實。 


事實婚姻的配偶(Common Law Spouse 

新移民法正式采納:事實婚姻的配偶可以通過家庭團聚類的辦法的依親移民加拿大。通過正式婚禮締結的婚姻關系都已經非常麻煩了,要證明事實婚姻的真實性就更是一個困難的問題了。困難點在于:事實婚姻與男女朋友很難區別。(Common Law Spouse) 


要成功移民的關鍵是要證明,雙方雖然沒有正式舉行婚禮,但是雙方是以“夫妻”關系的名義,同居一年以上。這當然不及一紙婚書來得簡單。需要大量的證明材料。 



同性戀配偶的移民 

新移民法也正式接受同性戀配偶的移民申請。這類移民申請的難度也在于要證明婚姻關系的真實性。也是需要大量的證明材料。



加拿大父母類“超級簽證”申請全攻


加拿大“超級簽證”申請全攻略:體檢、健保與擔保是關

加拿大駐各國的簽證辦事處開始接受父母和祖父母來加團聚“超級簽證”(Super Visa)的申請。該類簽證適用于加國居民或公民的處在移民申請簽證審批輪候期之父母和祖父母,有效時間可長達10年,獲簽者每次留加時間最長24個月,且在此期間不必更新簽證。當然,申請超級簽證的父母和祖父母必須滿足體檢合格、享有有效健康保險、獲子女或孫兒財政擔保等等條件。


超級簽證基本條

加拿大新的簽證類別“超級簽證”,適用于加國居民或公民的處在移民申請簽證審批輪候期之父母和祖父母,有效時間長達10年,獲簽者每次留加時間最長24個月,且在此期間不必更新簽證。


申請“超級簽證”,需符合以下幾項基本條件

1、父母和祖父母需通過體檢。超級簽證體檢合格的要求,與現行的探親和移民簽證相同,加國政府不會接受已經患有嚴重疾病的申請人來加。

2、居住在加拿大的子女或孫子女要達到最低收入要求,并對申請赴加大父母或祖父母作出財務支持承諾??的岜硎?,聯邦推出超級簽證是一項十分慷慨的創舉,要求擔保人有足夠的收入照料申請人,既是為了保護申請人與其家人的利益,也是為了保護加拿大納稅人的利益。移民部的信息顯示,對擔保人最基本的收入要求,個人年收入最少在1.7萬元以上。

3、必須提供已經購買加拿大境內有效的私人醫療保險的證明。加國政府認為,探親者在健康方面的花費是家庭成員的責任,而不應給加拿大納稅人增加財政方面的負擔。正如加拿大人外出旅游購買保險是件很平常的事一樣,來加探親者也需要購買保險。

另外,超級簽證收費150元,獲簽者每兩年須出境重辦入境手續,屆時要提供更新的醫療保險證明。

超級簽證8周內簽發

聯邦移民部門表示,一般情況下,加拿大簽證部門在收到申請者完整申請資料后,可在8個星期內發簽證。這意味著,父母或祖父母可在大約8個星期內來到加拿大,與居于加國的家人相聚,而不是要等待8年時間。

不過公民及移民部預計將會有數千人申請超級簽證,簽證推出初期可能會因大批申請涌入而影響獲批時間。此外,康尼強調超級簽證屬于臨時居留簽證,父母或祖父母持超級簽證在加拿大居住期間僅是暫時居留,因此一旦他們獲批成為永久居民,此前在加逗留的兩年乃至更長的時間并不能累計計算在申請公民身分時所需住夠的居留時間內。


“加快家庭團聚”兩年內推

需要了解的是,“超級簽證”只是加拿大移民部“加快家庭團聚移民計劃”第一階段的其中一項措施。新設計的父母和祖父母團聚計劃,將會作為第二階段的“加快家庭團聚移民計劃”于兩年內推出。加拿大移民部長康尼稱在咨詢公眾意見后,到時會推出吸納這些擔保移民的新準則,其中包括減少申請數目。

“也許我們可參考澳洲模式,考慮申請來加的人是否有大部分的家庭成員都住在這里,而不是原居地……也許我們會要求申請擔保父母移民來加的人,預付他們的醫藥費;或提高申請家庭的收入要求;或像美國一樣限制申請人數,再從中抽簽決定處理的個案;或只容許本國公民,而不是永久居民,為父母申請擔保移民;或許我們將混合以上各種模式?!?/span>

康尼透露加國政府會在明年年初推出咨詢文件,與公眾會面和通過調查等方法搜集民意。


超級簽證Q&A

1、超級簽證與已有的旅游探親簽證有何不同?

目前,持探親旅游簽證入境加國者,一次停留時間最長僅為6個月。如想在加國逗留更長的時間,須在簽證到期前申請延期,支付申請費,每次續簽期限仍以6個月為限。而超級簽證持有者可合法在加國一次停留最長2年時間,即大大延長了父母、祖父母與親人在加國共同生活的時間段,又節省了辦理續簽的費用。


2、超級簽證是多次入境簽證嗎?它與已有的十年多次入境簽證有何不同?

是的。超級簽證是有效期為10年的多次入境簽證,它與已有的十年多次入境簽證的最大區別在于,前者每次入境停留最長可達2年,后者每次入境最多只能停留6個月。


3、如果父母和祖父母已經在加國,而其簽證即將到期,他們該怎么辦?他們可以申請簽證延期嗎?

原則上續簽應在加國以外的簽證辦公室完成。不過持超級簽證的父母或祖父母,可以向位于阿爾伯塔省(Alberta)維格瑞維爾(Vegreville)的處理中心(Case Processing Centre)遞交最長2年的延期申請。這類申請將以逐案審查的方式予以批核。


4、誰有資格申請父母祖父母超級簽證?

加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父母和祖父母,首先必須符合一般“可容許入境加拿大”的條件。簽證官在決定某人是否符合“可容許入境加拿大”的條件時,常通過以下幾點判斷其是否會在訪問結束時選擇離開加拿大:(1)此人與居住國的聯結關系;(2)來訪目的;(3)此人的家庭和財政狀況;(4)居住國經濟和政治方面整體上的穩定性;(5)加國方面的邀請。


此外,父母、祖父母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提供其子女或孫子女的書面財政支持保證,其子女或孫子女必須達到最低收入門檻;

(2)證明其已經購買了至少一年的加拿大醫療保險,該保險足夠支付其在加國停留期間的醫療費用;

(3)完成移民體檢(Immigration Medical Examination)。


5、我是加國公民的父親(或母親),符合申請超級簽證資格,我在居住國有一個需撫養的家屬(Dependant)與我一起生活。此受贍養者也能申請超級簽證嗎?

不能。這類人士不符合超級簽證的條件,不過他們可以申請普通探親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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